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常見問題點,廠房建設期間環保資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批復——環保局批復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環保局驗收
4)消防驗收報告——消防部門驗收
2、環境因素識別、評價與更新:
1)環境因素識別不齊全,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a.未能充分按生產經營過程的范圍來識別,比如:生產經營范圍包括有銷售,但對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未識別;
b.未能按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識別環境因素沒有順序,最易導致缺漏;
c.未考慮到過去發生過的、將來計劃的因素,如:公司擬擴建新廠房,對于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加以識別;
d.未充分考慮到產品的生命周期來識別,如:產品設計過程中材料的選用,產品報廢后的回收處置。
2)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
3)環境因素未及時更新,如:
a.產品的生產工藝發生了變化,但未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b.產品的材料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c.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了變化,未及時對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d.廠房遷移到新址,未及時地環境因素重新識別、更新。
3、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策劃:
1)未能對所有的重要環境因素確定其控制方法/程序;
2)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規定,如程序文件、作業文件或其他方式。
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識別、評審
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特別是地方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
2)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到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
3)未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分發至相關部門、崗位人員;
4)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
5、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1)未能充分考慮到重要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
2)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未規定其具體的指標,部分指標無法測量;
3)對所有的目標、指標未能予以制定對應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的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資金預算;
4)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修訂,如公司已遷址、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了變化等情況下未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
6、組織機構、職責、權限、資源:
1)對各崗位職責、權限中缺少環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2)對關鍵崗位(如:化驗員、機修、清潔工、倉管員、作業員等)未規定其任職能力要求;
3)環保設施的投入不足,如生產污水每天產生120噸,但污水處理站每天的處理能力僅80噸。
7、能力、培訓和意識(人力資源管理):
1)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不足,或能力未能滿足要求,如污水處理站的作業員只會用Ph值試紙進行酸堿度的測試,對其他指標的化驗不具備能力;
2)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后的考核、培訓效果評價;
3)崗位人員對自己所在的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清楚,對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8、信息交流:
1)對重要環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規定;
2)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當外部相關方(社區居民等)對公司有意見需要投訴時,沒有對外公開的投訴電話、信箱或其他方式;
3)對外部相關方的投訴、抱怨未形成記錄,未能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后未及時對相關方進行回復;
4)缺乏內部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內部宣傳、講座、會議等。
9、文件控制:
1)文件未有分發至具體的崗位,特別是關鍵崗位處;
2)文件的適宜性未及時進行評審、更新,如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但未及時對相關文件進行適宜性評審,未及時進行必要的更新;
3)文件的形式不適宜,如MSDS資料為英文版,但現場操作人員對英文的識別能力不足。
10、運行控制:
1)運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確規定規定的標準,如污水/噪聲/廢氣控制程序中未明確執行的是國家或地方的何標準,何時段,何級別標準;
2)未能將運行控制的要求通報至供方,如化學品供應商、工程分包方等等;
3)現場環境運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
a.垃圾分類未明確規定,執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險廢物混放的現象;
b.現場由于機械油的泄漏導致的污染未及時清理、糾正;
c.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保養的證據;
d.環保設施的運行不正常,如車間廢氣抽排系統未運行,或有運行,但排氣口處的凈化池無水;
e.化學品使用、儲存現場未配備MSDS資料;
f.產生粉塵、碎屑的崗位(如砂磨、鋸床、刨床、車床等工序)對粉塵、碎屑未進行收集,到處飄灑,也未及時清理;
g.易燃易爆品與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險品未設獨立空間存放;
h.污水處理站投藥記錄不全,未能掌握投藥的時間、劑量;
i.廢油、廢液以及其他危險廢物的交接、流轉無記錄,最終處理無危險廢物處理聯單(危險廢物的處理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理,處理時開具統一的處理聯單)。
11、應急準備與響應:
1)未能針對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制定對應的應急計劃,通常包括消防應急預案、化學品泄漏/爆炸應急預案、環保設施失靈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2)有制定應急計劃/預案,但未展開相應的培訓、演練;
3)有進行應急演練,但對演練的效果、應急程序進行評價;
4)應急預案執行后或演練后,未對應急程序進行評審,未及時對應急程序進行修訂。
12、監測和測量:
1)對監測和測量的策劃不足,未確定應進行監測和測量的項目、采取的方法、監測的頻率;
2)未對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執行狀況進行監測和測量;
3)未能提供對日常運行管理過程的監控記錄;
4)未定期進行噪聲、廢氣/粉塵、廢水的監測,應進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監測,一般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或其他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5)自有監測設備未定期進行校準或檢定,如噪聲測試儀、污水化驗設備等;
6)污水處理站未能提供對污水監測、化驗的記錄,或有監測但頻率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要求。
13、合規性評價:
1)未形成“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規性評價的證據,至少一年一次;
3)有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但對其他要求方面未進行合規性評價;
4)合規性評價未能覆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14、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1)發生環境不符合情況時,未及時進行處理(糾正);
2)未識別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時機;
3)對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糾正措施執行不到位,未能達到再發防止的目的;
4)對潛在不符合未進行原因分析,預防措施不適宜,未能達到防止發生的目的;
5)未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15、內部審核:
1)未對年度內部審核進行策劃,如在文件中規定,或形成年度內審計劃;
2)內審計劃中所列審核內容未能覆蓋所有的審核范圍;
3)內審組成員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審核自己部門的情況;
4)內審計劃中有明確要求審核內容,但檢查表中存在缺漏條款的現象;
5)內審不符合報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糾正措施未能針對原因制定,缺乏針對性;
6)對內審不符合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實施效果未進行驗證、評價;
7)未形成內審報告;
8)有內審報告,但對體系運行情況的評價僅體現了不符合、不足之處,對于實現的環境績效未進行評價。
16、記錄控制:
1)記錄無法檢索,無清單,無目錄或其他檢索方式;
2)記錄的保存期限未規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
3)記錄保管不當,發生丟失、破損等現象。
17、管理評審
1)管理評審計劃中評審內容不全,如缺少環境績效的評審、上次管理評審后續措施實施結果、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等等;
2)管理評審輸入信息不足,缺乏相關資料/證據;
3)管理評審輸出未能包含環境方針、目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
4)管理評審報告未能體現對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果;
5)管理評審決議事項未明確職責、分工、時限要求;
6)管理評審后續措施的實施情況無記錄,無效果驗證。
ISO14001:2015新版環境管理體系國際標準的十一大主要變化
ISO14001:2015新版標準正式向社會發布以來,不論在形式、結構還是內容上都有重大的改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標準結構上的變化
ISO14001:2015標準結構采用了HLS,除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術語外,標準正文包括7個條款:組織所處的環境、領導作用、策劃、支持、運行、績效評價、改進。
2、術語和定義上的變化
ISO14001:2015版標準共有33個術語,相對于ISO14001:2004版標準,除了術語“污染預防”沒有任何變化外,其它都發生了變化。
3、提出戰略環境管理的思維
ISO14001:2015版標準明確要求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應融入組織的戰略過程的策劃中。
ISO14001:2015版標準中新增加的條款4.1(理解組織所處的環境)和4.2(理解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要求從組織和環境兩者的利益出發,識別并利用機遇,其中特別需要關注的是與相關方的需求(包括法規要求)和期望有關的事項或變化的環境,以及地區的、區域的和全球的可以影響組織或被組織影響的環境狀況。一旦被確定為優先項,減少負面風險和開拓有益機遇的措施則應被融入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策劃中。
4、采用基于風險的思維
基于風險的思維是ISO14001:2015版標準的一大特點,其主要源于HLS中的要求,任何一個管理體系都應是一個預防性的管理工作,都是在考慮風險的基礎上建立的。為此,ISO14001:2015版標準新增條款6.1(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并且刪除了2004版標準中的預防措施。
在環境管理體系領域,風險是指潛在的不利影響,其可能來自于組織的環境因素、組織的合規義務、以及組織識別的其他要求和問題(標準條款4.1和4.2條款)。
5、強化領導作用
環境管理體系的成功實施取決于高管理者領導下的組織各層次和職能的承諾,高管理者的參與和承諾是成功的關鍵因素。為此,新版標準新增了條款5.1(領導作用和承諾),為那些處在領導崗位的人員(高管理者)增加了特定的職責,以提高其在組織環境管理中的作用。
6、新增保護環境的理念
隨著自然環境的不斷惡化,人們對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期望已經發生了延伸:不僅僅是污染預防,而是超越污染預防,組織應有與其所處環境積極協調的、主動保護環境免受其活動、產品和服務所帶來的損害和退化。
保護環境的理念主要體現在組織環境方針的承諾、組織設立的改進環境績效的預期結果(環境目標)中。
7、強化提升環境績效
環境績效是與環境因素管理相關的績效,不斷改善組織的環境績效應該是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重點和最終目的,因此,新版標準更加強調了這一點,體現在以下方面:
(1)明確了“提升環境績效”是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之一;
(2)“持續改進”的定義更為簡潔、明確的提出改進的對象為環境績效;
(3)標準的多個條款中增加或更為明確了與環境績效有關的要求,如4.4(環境管理體系)、5.2(環境方針)、5.3(組織的角色、職責和權限)、9.1.1(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9.3(管理評審)、10.3(持續改進)等。
8、運用生命周期觀點
為了防止環境因素被無意間轉移到產品(服務)的其他階段,ISO14001:2015版標準引入了生命周期的概念,明確要求在環境因素確定(6.1.2)和運行控制(8.1)時要考慮生命周期的觀點。
這也就意味著,除了原有標準中要考慮組織采購的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要求外,組織還需要將其對環境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延伸到產品的使用以及產品報廢后的處理和處置,但這并不意味著需要進行一個全面的生命周期評價。
9、細化內外部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是非常重要的過程,使組織能夠提供并獲得與其環境管理體系相關的信息,并且可以幫助組織發現體系存在的問題及收集合理化建議,進而持續改進。
10、強調履行合規義務
履行法律法規要求應是一個負責任的組織行為的底線。因此,在ISO14001:2015版標準中,強調了組織應履行合規義務(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范圍)中明確提到:履行合規義務是環境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之一,除此以外還在5.2(環境方針);7.2(能力);7.3(意識);7.4.3(外部信息交流);7.5.1(總則);9.3(管理評審)。
11、對文件化信息的要求
考慮到基于計算機和云技術在運行管理體系上的應用,與ISO9001:2015一樣,ISO14001:2015用“文件化的信息”代替了“文件”和“記錄”,這也是HLS對MSS的統一要求。但標準并未強求組織必需使用文件化信息這一術語,并保留靈活性,由組織來確定什么時候需要“程序”以確保有效的過程控制。
ISO14001:2015版標準中“保持文件化信息”表明對“文件”的要求,“保留文件化信息”意味著對“記錄”的要求。
本文標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常見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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