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警安裝:用以在塔吊載荷到達劃定值時,向塔吊司機主動發出聲光報警信息。在塔吊達到額外起重力矩或者額定起分量90%以上時,裝置應能向司機發出斷續的聲光警報。在塔吊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或者額定起重量100%以上時,裝置應能發出持續清楚的聲光警報,且只能在下降到額定工作才能100%以內時,報警才干停滯。
2.顯示記錄裝置:用以以圖形或者字符方法向司機顯示塔吊當前主要工作參數和額定能力參數。塔吊應裝置有顯示記載裝置。重要工作參數至少包括當前工作幅度,起重量和起重力矩。額定能力參數至少包含幅度及對應的額定起重量和額定起重力矩。
3.風速儀:用以發出風速警報,提示塔吊司機及時采用防備辦法。對起重臂鉸點高度超過50M的塔吊,應裝備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容許風速時,應能發出結束功課的警報。
4. 工作空間制約器,塔吊可裝設工作空間限制器。對單臺塔吊,工作空間限度器應在畸形工作時,依據須要限制塔吊進入某些特定的區域或者進入該區域后不許可吊載。對群塔,該限制器還應限制塔吊的回轉、變幅跟整機運行區域以避免塔吊之間機構、起升繩或者吊重產生彼此碰撞。
分享標題:塔吊的報警及顯示記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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